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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者须知
  • 风险揭示
  • 交易规则
一、投资者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投资者应是具备从事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申请开户时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投资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投资者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投资者须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投资者本人现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


法人、特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投资者开户的,应当委托代理人现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应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三、投资者需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权交易风险

投资者应知晓从事期权交易具有风险。投资者应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做出客观判断,应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


(二)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不得做获利保证

投资者应知晓期权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权经营机构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投资者应知晓期权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投资者也不得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权交易。全权委托指期权经营机构代投资者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投资者本人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投资者代理人是基于投资者的授权,代表投资者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投资者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投资者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投资者负责,投资者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权保证金的安全,投资者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权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期权经营机构的期权保证金账户,期权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投资者在期权经营机构登记的期权银行结算账户和期权经营机构的客户期权保证金账户之间转账办理。


(六)知晓衍生品资产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投资者知晓其衍生品资产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为:www.sipf.com.cn。


(七)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进行查询。


(八)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密码及其他与期权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本人的操作,投资者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九)知晓并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投资者应当知晓并遵守证券交易所对自买自卖、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经期权经营机构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权经营机构有权采取提高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投资者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投资者承担。


(十)知晓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权账户从事洗钱活动,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投资者应积极配合期权经营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投资者存在洗钱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行业自律机构的业务规则的各项要求,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业务风险,本公司结合期权业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特向您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阅读并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业务


一、一般风险提示

1、客户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充分理解期权投资者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业务。


2、客户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了解期权的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以及本公司的业务规则和相关法律文件。


3、客户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期权业务的风险特点。期权不同于股票交易业务,是具有杠杆性、跨期性、联动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的金融衍生工具。期权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全部保证金。


4、期权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客户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规定对客户的综合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客户投资获利的保证。客户应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投资决定,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和履约责任。


5、本公司根据期权的相关规定,对个人客户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个人客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其期权交易权限将根据分级结果确定。本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调低个人客户的交易权限级别,个人客户只能根据调整后的交易权限参与期权交易。


二、交易风险提示

1、期权合约标的由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则选择,并非由合约标的发行人自行决定。证券交易所及合约标的发行人对期权合约的上市、挂牌、合约条款以及期权市场表现不承担任何责任。期权的买方在行权交收前不享有作为合约标的持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客户在进行期权买入交易时,可选择将期权合约平仓、持有至到期行权或者任由期权合约到期但不行权;客户选择持有期权至到期行权的,应当确保其相应账户内有行权所需的足额合约标的或者资金。持有权利仓的客户在期权合约到期时选择不行权的,客户将损失其支付的所有投资金额,包括权利金及交易费用。


3、客户卖出期权交易的风险一般高于买入期权交易的风险。卖方虽然能获得权利金,但也因承担行权履约义务而面临由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可能承受远高于该笔权利金的损失。


4、客户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关注合约标的价格波动、期权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由于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权价值,期权买方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需承担行权履约义务,因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5、客户应关注期权的涨跌幅限制,期权涨跌幅限制的计算方式与现货涨跌幅计算方式不同,并应关注期权合约的每日涨跌停价格。


6、客户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关注当合约标的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份额拆分或者合并等情况时,会对合约标的进行除权除息处理,证券交易所将对尚未到期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合约的交易与结算事宜将按照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


7、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停牌;当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形时,证券交易所可能对期权合约进行停牌。


8、客户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有关限仓、限购、限开仓的规定,并在证券交易所要求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客户的持仓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将导致其面临被限制卖出开仓、买入开仓以及强行平仓的风险。


9、客户应关注期权合约可能难以或无法平仓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当市场交易量不足或者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时,期权合约持有者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平仓机会。


10、客户应关注组合策略持仓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对冲,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如遇1个以上成分合约已达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该组合策略于当日日终自动解除。除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投资者不得对组合策略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进行单边平仓。


11、证券交易所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衍生品合约账户的卖出开仓、买入开仓等申报进行前端控制。无论客户的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结算参与人日间保证金余额小于卖出开仓申报对于的开仓保证金额度或者买入开仓申报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相应卖出开仓或者买入开仓申报无效。


三、结算风险提示

1、资金保证金与证券保证金的出入金方式及限制存在差异。客户向本公司提交的证券保证金,将统一存放在本公司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与在期权保证金结算银行开设客户期权保证金账户中,作为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提交的证券保证金,用于本公司期权结算和保证期权合约的履行。


2、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将用以承担相应的交收及违约责任,本公司代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将取得相应追偿权。

沪市股票期权交易规则
一、期权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15-9:25, 9:30-11:30, 13:00-15:00


其中,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其余时段为连续竞价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二、期权交易申报指令

1、普通限价申报;

2、市价剩余转限价申报;

3、市价剩余撤销申报;

4、全额即时限价申报;

5、全额即时市价申报;

6、上交所规定的其他申报类型。


三、行权申报时间

上交所接受行权申报的时间,为期权合约行权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30。

根据市场情况,上交所可以调整接受行权申报的时间。


四、交易单位

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张,申报数量为1张或者其整数倍。


五、开盘价和收盘价

期权合约的开盘价为当日该合约的第一笔成交价格。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期权合约的收盘价为当日该合约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期权合约挂牌首日无成交的,以交易所公布的开盘参考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六、最小变动单位

合约标的为股票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01元人民币。


七、合约新挂、调整

新上市的股票期权合约包括认购、认沽两种,四个到期月份(当月、下月及最近的两个季月),五个行权价(1个平值、2个实值、2个虚值)的相互组合,共40个期权合约。


交易所会根据情况加挂新的股票期权合约。加挂主要分为到期加挂、波动加挂和调整加挂。


到期加挂是指当月合约到期摘牌时,需要挂牌新月份合约,以保证场上合约有四个到期月份。


波动加挂是指如果在合约存续期期间,合约品种由于价格波动导致实值(或虚值)期权合约的数量不足时,需要在下一交易日按行权价格间距依序增挂新行权价格合约。


调整加挂是指当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时,除对原合约的合约单位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外,还将按照标的证券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新挂合约。


合约标的除权、除息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1+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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