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账户交易创业板重要业务规则及风险提示
信息来源: 安信证券 日期: 2020-07-09 08:48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创业板注册制下首次发行上市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鉴于创业板股票的特殊交易机制,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持有创业板股票的,更易触发追加担保物责任或平仓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提醒您熟悉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并注意相关风险。
投资者使用信用账户交易创业板股票,须签署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账户交易创业板股票重要业务规则》。如未完成上述协议签署,您在信用账户交易创业板的权限将受到影响。《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账户交易创业板股票重要业务规则》详细内容如下。
提示:
1.本规则所称创业板股票,为创业板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统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账户交易创业板股票重要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公司有权根据监管规定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对本规则进行调整,投资者应当以本公司官网、客户端公告为准。
2. 本规则仅为部分重要业务规则,投资者在信用账户交易创业板股票还应当遵守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
3. 创业板股票是否列入本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标的证券名单,列入前述名单的创业板股票的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以及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创业板股票调整后的市值,应当以本公司官网、客户端公告为准。
4. 创业板股票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后,该板块在发行、交易规则等方面变化较大,请投资者务必认真理解我司发布的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审慎评估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的风险承受能力。访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可查询创业板系列业务规则全文。
重要业务规则:
一、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60%时,投资者不得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注册制发行的创业板股票。
二、投资者普通买入、融资买入注册制上市的创业板股票,或提取担保物委托成交后,其信用账户持有创业板股票及其他板块证券需符合本公司的集中度控制要求。目前关于创业板股票的集中度控制要求如下:
维持担保比例(R) | 核准制创业板单一股票 | 注册制创业板单一股票 | 注册制创业板及科创板板块合并 |
R | 60% | 20% | 30% |
180%≤R | 80% | 25% | 35% |
240%≤R | 不限制 | 30% | 40% |
R≥300% | 不限制 | 50% | 60% |
无负债 | 不限制 | 不限制 | 不限制 |
其中,注册制创业板及科创板板块合并的持仓集中度是指单一信用账户持有的注册制发行的创业板股票及科创板股票的合计市值占账户总资产的比例。
三、投资者融券卖出创业板股票时,本公司有权进行以下前端控制:
Σ(融券卖出某创业板股票的市值-信用账户内该创业板股票市值)占信用账户净资产的比例≤30%。
四、投资者申请融资融券合约展期时,应当满足我司当期规定的融资融券合约展期条件,同时未违反本规则二、三的要求。
五、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T日收盘时低于平仓线130%且不低于110%的,应当在T+1日内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到130%以上,否则本公司有权于T+2日起采取强制平仓等处分担保物措施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到140%以上;
T日收盘时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10%的,本公司有权于T+1日起采取强制平仓等处分担保物措施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到140%以上。
六、投资者签署本规则,则视为同意在本公司通过信用账户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包括新股申购、普通交易、融资融券交易等。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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