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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公示

信息来源: 国投证券 日期: 2026-02-27 17:37

尊敬的投资者:

为便于您了解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现将我司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公示如下:

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我司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包括交易过户费、交易印花税及其他代收税费)不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对于证券交易所、股转公司新增但未纳入上述范围的证券交易品种,我司将在相关证券交易品种上市交易前公示佣金收取标准,并在公示的佣金收取标准范围内向参与相关证券交易品种交易的投资者收取佣金。具体收取标准附后。

二、我司综合考量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账户情况及证券交易以外的业务或服务开展情况,为不同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佣金收取标准。具体标准请与您的开户分支机构联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协商并确定佣金收取标准。

三、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标准以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上海、深圳、北京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为准。


  

链接: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上海、深圳、北京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序号

账户类别

市场

品种类别

收取标准

(单位:普通、信用账户为“‰”,期权账户为“元/张”)

1

普通账户

 

上海、深圳、北京

A股

≤3

2

上海、深圳

B股

≤3

3

上海、深圳

港股通

≤1.5

4

北京

新三板股票

(含摘牌股票)

≤3

5

北京

退市板块股票

≤3

6

上海、深圳

基金

≤3

7

上海、深圳

债券ETF

≤0.2

8

上海、深圳

债券

≤0.2

9

上海、深圳

债券转股回售

≤0.2

10

上海

可转债及可交换债

≤0.2

11

深圳

可转债及可交换债

≤1

12

北京

定向可转债

≤1

13

上海、深圳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0.3

14

上海、深圳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

1天

≤0.01

2天

≤0.02

3天

≤0.03

4天

≤0.04

7天

≤0.05

14天

≤0.1

28天

≤0.2

28天

以上

≤0.3

15

上海、深圳

约定购回

≤3

16

信用账户

 

上海、深圳、北京

A股

≤3

17

上海、深圳

基金

≤3

18

上海、深圳

债券ETF

≤0.2

19

上海、深圳

债券

≤0.2

20

上海、深圳

债券转股回售

≤0.2

21

上海

可转债及可交换债

≤0.2

22

深圳

可转债及可交换债

≤1

23

期权账户

上海、深圳

交易手续费

≤11.6

24

上海、深圳

行权手续费

0.6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7日



声明:本公司网站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参考,投资者使用请予以核实,风险自负。在本文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任何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