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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市场交易业务客户协议

信息来源: 国投证券 日期: 2025-12-01 00:00

柜台市场交易业务客户协议

 

本协议甲方是指客户,乙方是指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参与乙方柜台市场交易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与保证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柜台市场产品投资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从事柜台市场交易业务的情形;

(二)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柜台市场交易业务,保证签署本协议时及本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甲方自愿遵守有关柜台市场交易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四)甲方承诺参与柜台市场交易业务的资产来源和用途合法,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五)甲方确认已详细了解柜台市场交易业务的相关业务规则,业务开通前对自身的财产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客观的判断,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及《柜台市场交易业务客户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并已准确理解本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含义,同时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柜台市场交易业务涉及的相关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六)甲方应对乙方柜台市场产品进行了解,充分关注和理解相关的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产品风险揭示书及产品公告;

(七)甲方知晓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柜台市场交易业务相关规则进行修订,并在乙方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其他指定途径以公告形式发布,甲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遵照修订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甲方承诺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进行内幕交易,不操纵市场价格,不从事扰乱正常柜台市场秩序的行为或其他违规行为;

(九)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期间内维持上述声明与保证,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经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认可的柜台市场交易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备符合规定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具有开展柜台市场交易业务的必要条件;

(三)乙方能够为甲方提供在乙方柜台市场进行柜台市场产品交易的服务;

(四)乙方遵守有关柜台市场交易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

(五)乙方承诺在客户协议期间内维持上述声明与保证,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二章  产品账户

第三条  甲方参与柜台市场交易业务,须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核,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资质审核条件包括:资产规模、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目标以及柜台市场认知水平等。

第四条  甲方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乙方柜台市场交易业务应按照乙方柜台市场交易业务相关规则的规定,申请开立产品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用于记载甲方持有的柜台市场产品及其权益。乙方审核甲方开户申请资料后,为甲方开立账户。

第五条  乙方采用现有的资产账户记录甲方资金变动、资金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六条  甲方申请开立账户时,个人投资者须由本人、机构投资者须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有权代理人办理,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并如实填写相关的开户申请资料;由于甲方提供不实资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信息发生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前款所述甲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业、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关键信息或申请密码重置时,应当到乙方经营场所,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后按乙方要求办理。

当乙方上述业务办理方式发生变化时,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变化后的办理方式、实施时间等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九条  甲方办理账户销户手续,个人投资者须由本人、机构投资者须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有权代理人到乙方柜台办理。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按乙方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有权视情形对甲方采取限制账户使用、解除协议、注销账户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一)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二)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

(三)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四)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五)甲方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乙方认为需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产品交易

第十一条  甲方进行柜台市场产品交易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具体产品的相关规则和风险揭示,做好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并按相关规定与产品管理人签订产品合同,明确包括产品的风险情况、收益情况、托管方式、结算支付方式、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所有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产品合同签订方式可根据约定进行书面签订或电子签约。

第十二条  对于乙方认为甲方购买的柜台市场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经提示后甲方仍执意购买的,甲方对其委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的柜台市场交易业务采取协议转让、报价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进行产品交易。甲方应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与特点,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产品交易。

第十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产品时应保证其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或产品。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易失败,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甲方参与乙方柜台市场交易业务,委托指令一经确认不可更改或撤销。

第十六条  甲方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对其委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算交收,按照柜台产品合同的规定收取如管理费、托管费、业务报酬等相关费用。相关费用标准如发生变动,乙方须及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其他指定途径公告,甲方同意乙方按新的规定执行。乙方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可按双方约定标准向甲方收取合理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业务规则规定的交收期限内完成产品和资金的交收。

第四章  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甲方可在营业时间内通过乙方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其他指定途径查询其与乙方签订的柜台产品合同的内容及其柜台产品持有状况。

第二十条  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其他指定途径查看柜台市场产品的最新公告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将乙方柜台市场交易业务相关规则及相关信息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其他指定途径公告。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与甲方柜台市场交易有关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保存。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为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义务及为履行本协议项下向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收集及使用以下甲方及甲方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

(一)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收集及使用甲方及甲方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以便乙方履行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CRS)尽职调查等法定义务,以及为甲方参与柜台市场交易业务提供相关账户管理、交易交收、信息查询、客户服务、产品推介等服务。

(二)向甲方所购买产品的基金管理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通过符合乙方信息技术及安全管理要求的方式接收或提供甲方及甲方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a.甲方为个人投资者: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有效期、性别、年龄、国籍、邮编、家庭地址、单位地址、学历、职业、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职务等。b.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代理人、联系人、实际控股人、受益所有人、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的以下个人信息(以下统称“甲方相关人员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有效期、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以便乙方履行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CRS)尽职调查等法定义务,以及为甲方参与柜台市场交易业务提供账户管理、交易交收、信息查询、客户服务、产品推介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其他乙方收集及使用甲方及甲方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形及乙方采取的相关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以甲乙双方签署的《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为准。

第六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五条  因产品管理人的产品设计缺陷、产品运营差错以及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产生的责任由产品管理人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妥善保管身份证明文件、账户信息或账户密码等。甲方任何使用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不得将身份证明文件、账户信息或账户密码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并避免发生遗失、泄露等。由于甲方对上述资料、账户密码的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未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等原

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当甲方遗失、泄露身份证明文件、账户信息或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甲方通过使用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九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

第三十条  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等有关职责和义务,同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乙方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柜台市场交易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的免责条款、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其他未尽事宜,适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相关约定。

第三十五条  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修订导致本协议个别条款与之相抵触但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则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三十七条  乙方解除其与甲方签订的本协议,应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甲方在收到乙方解除本协议的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十八条  乙方丧失柜台市场交易业务资格或甲方不再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的,甲乙双方在履行完原有的权利义务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或公告通知等。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和邮件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协议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

本协议涉及乙方具体的业务规定、业务办理流程,甲方均可通过乙方网站查询或致电乙方客服热线咨询。

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柜台市场交易业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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